未售出的房屋是否要交物業費?要交的話,又該由誰來交?廣東一家物業公司為此就告上了法院,要求小區開發商應交納其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未售出房屋的物業服務費、地下車庫照明費、管理費等費用及支付逾期違約金。
究竟開發商是否需要支付未售出房屋的物業服務費?法院指出,開發商作為未售出房屋的所有權人,系未售出“空置房”的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空置房”的物業服務費。

2020年1月,某物業公司與某小區業委會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由某物業公司對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2021年1月,雙方又續簽為期一年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因某物業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務不到位,上述合同于2021年3月解除。
合同解除后,某物業公司認為該小區開發商應交納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未售出房屋的物業服務費、地下車庫照明費、管理費等費用及支付逾期違約金。雙方經協商未果,某物業公司將該小區開發商訴至法院。
廣東省蕉嶺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本案中,某物業公司在與某小區業委會簽訂《物業服務管理合同》后,依約對該小區進行了物業管理。小區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依法負有對未售出房屋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其辯稱“空置房”不應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判決小區開發商向某物業公司交納相應的未售出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用,并駁回某物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辦法官指出,近年來,隨著房地產經濟的發展,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日益增多。物業服務關系民生,在改善居住環境、提升生活品質和社會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本案準確適用法律,認定開發商作為未售出房屋的所有權人,系未售出“空置房”的業主,業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其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進而依法判決開發商應交納未售出房屋的物業服務費,對維護業主和諧生活環境、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